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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3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汪中应与蒋朋、蒋玲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朋,汪中应,蒋玲,何军,黄建,铁烈芳,重庆市永川区怡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宣怡实业有限公司,刘阳菊,何小山,何泽胶,蒋福海,邓盛凤,重庆市永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37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朋,男,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中应,男,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玲,女,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军,男,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建,男,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烈芳,女,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永川区怡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宣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阳菊,女,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何小山,男,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泽胶,女,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福海,男,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盛凤,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永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上诉人蒋朋因与被上诉人汪中应、蒋玲、何军、铁烈芳、黄建、蒋福海、刘阳菊、何泽胶、邓盛凤、何小山、重庆市永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怡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宣怡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1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23日依法向上诉人蒋朋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蒋朋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蒋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映梅代理审判员  谢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张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