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72民初8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韩进海运有限公司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进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72民初87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海洋环球有限公司(SeacoGlobal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瓦朗蒂纳一街区*楼SE18QH(4thFloor,OneValentinePlace,London,SE18QH,U.K.)。法定代表人:威廉·多米尼克·海曼森·巴克威尔(WilliamDominicHeymansonBuckwell),该公司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玉,上海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韩进海运有限公司(HanjinShipping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永登浦区国际金融路2街**号(25Gukjegeumyung-Ro2(i)-Gil,Yeongdeungpo-Gu,Seoul150-949,SouthKorea)。申请人海洋环球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韩进海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2016)津72民初874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涉案180720号租约项下的集装箱。申请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180720号租约项下部分集装箱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涉案180720号租约项下部分集装箱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建鹏代理审判员 王会然代理审判员 刘树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