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吴江麦达纺织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博美科印花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江麦达纺织有限公司,宿迁市博美科印花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财保12号申请人:吴江麦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盛坛公路南侧(郎中村)。法定代表人:胡家保。被申请人:宿迁市博美科印花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纺织工业园纺织路与南一路交界处。申请人吴江麦达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宿迁市博美科印花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宿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吴江麦达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宿迁市博美科印花技术有限公司509353元的财产,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吴江麦达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宿迁市博美科印花技术有限公司价值509353元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 庚审 判 员  仲召虎代理审判员  吴雪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弯弯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