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刑更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安海林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安海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刑更88号罪犯安海林,男,1973年8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现于甘肃省定西监狱服刑。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以(2009)秦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安海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6月29日经本院以(2012)定中刑执字第34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2月5日经本院以(2014)定中刑执字第48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定西监狱于2017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定西监狱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自减刑以来的考核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试平均成绩90分,并取得钳工初级证书。从事毛衫编织劳动,遵守操作规程,注重安全文明生产。减刑以来,共获表扬5个,2015、2016年被监狱评为优秀学员。本次执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定西监狱报送的考核资料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系累犯,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安海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新平审判员 刘叔权审判员 马建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