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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皋市怡年园山庄社区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皋市怡年园山庄社区服务有限公司,徐伟伟,黄建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2222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249号。负责人周浩,行长。被执行人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怡年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徐伟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如皋市怡年园山庄社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街道怡年路158号。法定代表人黄建楠,总经理。被执行人徐伟伟,男,1982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被执行人黄建楠,女,1979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伟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皋市怡年园山庄社区服务有限公司、黄建楠、徐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5)崇港商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代理审判员  邵明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