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3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天津立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立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434号原告:天津立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598731835L),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招远路9号增6-E号。法定代表人:宋秀青,经理。被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8106120000U),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清苑南街751号。法定代表人:张红星,经理。原告天津立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立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元,由原告天津立泰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子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