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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执6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禹城支行与蚉青芝、张仙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刘青芝,张仙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6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法定代表人:梁艳,行长。被执行人:刘青芝,女,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张仙玉,男,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刘青芝、张仙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0日审结。该案(2015)禹商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青芝在622848025826736XXXX账户内的存款334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