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4执1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国伟、成都宏烨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伟,成都宏烨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4执1806号申请执行人:陈国伟,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成都宏烨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王家塘巷8号,组织机构代码:69366412-4。法定代表人:何勤林。申请执行人陈国伟与成都宏烨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对被执行人进行纳入失信人名单。截止2017年5月11日,被执行人尚欠租金1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付),案件诉讼费2194.50元,案件执行费26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824执18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