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4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辅特(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新加坡辅特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4民特16号申请人: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国进。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溪。被申请人:辅特(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嘉财(HARRYTANKIACHYE)。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涛。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芳。被申请人:新加坡辅特集团有限公司(FrontierGroupPteLtd)。法定代表人:陈嘉财(HARRYTANKIACHYE)。申请人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辅特(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新加坡辅特集团有限公司(FrontierGroupPteLtd)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申请人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四百元,减半后为二百元,由申请人河南昊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高 晶审 判 员 崔智瑜审 判 员 冀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段金涛书 记 员 郝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