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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26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泽绒多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泽绒多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326刑初6号公诉机关道孚县人民检察院。翻译人员扎西拥章,道孚县人民法院干警。被告人泽绒多吉,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藏族,文盲。因涉嫌盗窃罪,经道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8月15日被道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9月20日被道孚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道孚县看守所。道孚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泽绒多吉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昭阳、汪荻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泽绒多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泽绒多吉和扎郎(在逃)因缺钱,两人便商议偷牛卖钱。次日晚泽绒多吉和扎郎二人在道孚县色卡乡茶垭村夏季牧场处将色卡乡茶垭村村民龚某放养在此处的七头牦牛偷走并吆至道孚县八美镇中古村的日松卡托山(小地名)藏匿。后由扎郎联系康定市雅拉乡中谷村个体屠宰户于海军前来看牛,双方商议七头牛价格为人民币35000元,赶牛工钱人民币1000元,共计人民币36000元。泽绒多吉和扎郎将七头牦牛从日松卡托山途经雅拉雪山赶至康定市雅拉乡中谷村,后于海军将其中三头牦牛宰杀售卖。经鉴定被盗的七头牦牛价值人民币52500元。被告人泽绒多吉辩称,自己家庭困难,又是残疾人,案发后是去自首的,也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泽绒多吉和扎郎(在逃)因缺钱,两人便商议偷牛卖钱。次日晚泽绒多吉和扎郎二人在道孚县色卡乡茶垭村夏季牧场处将色卡乡茶垭村村民龚某放养在此处的七头牦牛偷走并吆至道孚县八美镇中古村的日松卡托山(小地名)藏匿。后由扎郎联系康定市雅拉乡中谷村个体屠宰户于海军前来看牛,双方商议七头牛价格为人民币35000元,赶牛工钱人民币1000元,共计人民币36000元。泽绒多吉和扎郎将七头牦牛从日松卡托山途经雅拉雪山赶至康定市雅拉乡中谷村,后于海军将其中三头牦牛宰杀售卖。经鉴定被盗的七头牦牛价值人民币52500元。另查明,2016年8月14日,康定市雅拉乡村民与被告人泽绒多吉一起到康定市雅拉乡中古村,到村上之后村民向雅拉派出所报警,该所接报后赶至现场并将情况电话联系道孚县八美分局,八美分局干警遂将被告人泽绒多吉带回调查,被告人就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泽绒多吉家与被害人龚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证人于某某、刘某某、万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龚某的陈述、道孚县公安局现场检查、勘验工作记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通知书、情况说明、申请、谅解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泽绒多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泽绒多吉辩称自己是残疾人,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理由,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不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因本案的同案犯在逃,故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泽绒多吉与康定市雅拉乡村民一起到雅拉乡后,明知该村村民已经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泽绒多吉的家属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其减轻处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泽绒多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5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四头牦牛和牛头一个、牛皮一张发还被害人(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冬审 判 员  罗 俊人民陪审员  小热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卓 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