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吕颜荣、单连斌与白山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颜荣,单连斌,白山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729号原告:吕颜荣,女原告:单连斌,男被告:白山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负责人:董英直,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吕颜荣、单连斌与被告白山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吕颜荣、单连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吕颜荣、单连斌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颜荣、单连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未交纳)。审判员 王孝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