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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3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许东江与庞强、杨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东江,庞强,杨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3民初253号原告:许东江,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女,汉族。被告:庞强,男,汉族。被告:杨永强,男,汉族。原告许东江诉被告庞强、杨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5月10日,原告许东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许东江负担。审判员  杭萌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