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3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许东江与庞强、杨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东江,庞强,杨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3民初253号原告:许东江,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女,汉族。被告:庞强,男,汉族。被告:杨永强,男,汉族。原告许东江诉被告庞强、杨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5月10日,原告许东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许东江负担。审判员 杭萌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