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杰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北京京都商业中心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287号申请执行人:张杰,住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北京京都商业中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裕中西里45号。法定代表人:龚文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0305号裁决书,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北京京都商业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京都商业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北京京都商业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即日起协助申请执行人张杰办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9号院3号楼1单元1602号房屋权属证书。二、被执行人北京京都商业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即日起为申请执行人张杰出具900000元购房款发票(增值税发票)。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京都商业中心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万九千五百七十三元四角一分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四、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京都商业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因不履行本裁定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支付的迟延履行金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京都商业中心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世军执行员 王玮珂执行员 陈海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甄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