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范其暖与何志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其暖,何志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初481号原告:范其暖,男,汉族。被告:何志贤,男,汉族。原告范其暖与被告何志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范其暖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其暖撤诉。案件受理费11385元减半收取5692.5元,由原告范其暖负担。审 判 长 任向军人民陪审员 宋素萍人民陪审员 石志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