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9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重庆中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汶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吴汶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9247号原告:重庆中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特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902869434F。法定代表人:邓卫国,总经理。被告:吴汶泽,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重庆中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汶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中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中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中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