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2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白某1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1,白某2,白某3,白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2583号申请执行人白某1,男,194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宝鸡石油机械厂退休职工,住陕西省宝鸡市。被执行人白某2,男,1939年9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硅酸盐研究所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白某3,女,195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轻工部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白某4,男,195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执行人白某1与被执行人白某2、白某3、白某4共有权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19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法律文书所述,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北里XXX号楼XXX号房屋归原告白某1所有。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请协助确认将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北里XXX号楼XXX号房屋归归白某1所有。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婧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