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刘颖与哈尔滨至尊水宴洗浴商务会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颖,哈尔滨至尊水宴洗浴商务会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642号申请执行人:刘颖,女,196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哈尔滨至尊水宴洗浴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51号吉星小区8-1栋51号-1-2层。法定代表人:王光远,男,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颖与哈尔滨至尊水宴洗浴商务会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至尊水宴洗浴商务会馆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