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民终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成斌与被上诉人赵正顺、吕林阔劳动争议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成斌,赵正顺,吕林阔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民终9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成斌,男。委托代理人:白广胜,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正顺,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林阔,男。法定代理人:孙有丽,女。委托代理人:吕春,女。上诉人孙成斌因与被上诉人赵正顺、吕林阔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0381民初48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城市人民法院(2016)辽0381民初48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城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冷新生代理审判员 刘雪飞代理审判员 郑熙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谢姝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