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3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曾举璋与唐忠平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举璋,唐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3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举璋,男,194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怡陶,四川合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忠平,女,195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本院在执行曾举璋与唐忠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涉案房屋涉及案外人权利,暂不具备腾退条件,本院无法处置。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涉案房屋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海审判员 王雪梅审判员 黄文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 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