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赵波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373号被执行人赵波,男,1967年1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长春市经开区,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现在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波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12执3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丽文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人民陪审员 钟 文 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逯 志 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