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执33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蔺县支行与王学刚、王永平、刘吉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蔺县支行,王学刚,王永平,刘吉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33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蔺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905050520L。法定代表人:黄列铭,行长。被执行人:王学刚,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王永平,男,1974年4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刘吉金,女,1957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5)古蔺民初字第18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学刚、王永平、刘吉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学刚在四川古蔺农商银行太平支行有储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学刚在四川古蔺农商银行太平支行账号内的存款人民币15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开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