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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2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庆录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录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422刑初7号公诉机关绥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庆录,曾用名刘庆录,男,1972年3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诈骗被绥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绥滨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5日以黑绥滨检诉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庆录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月10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力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庆录到庭参加诉讼。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4日,被告人王庆录在被害人秦某(男,23岁)经营的绥滨县某汽车中介公司租赁一台白色北京现代牌索纳塔八小型轿车使用,租赁合同约定所租赁车辆不得转借、典当、抵押。几天后,王庆录将其租赁的轿车开至佳木斯市,找到被害人李某(男,37岁),向其隐瞒了该车的真实来源,将车辆抵押给李某,向李借款人民币3万元,赃款被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之后,王庆录一直躲避绥滨县某汽车中介公司的联系和寻找。9月7日,秦某等人在佳木斯市向阳区殡仪馆附近地下停车场找到该车。案发后,赃物被收缴并已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该涉案车辆在案发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8316元。经侦查,被告人王庆录于2016年10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抓获。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庆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诈骗活动,王庆录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构成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即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庆录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庆录在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范围内量刑。被告人王庆录供认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7、8月份被告人王庆录因无钱还欠款,产生租车抵押借款的想法。通过114查询到绥滨县某汽车中介公司后,于2015年9月4日,在被害人秦某(男,23岁)经营的绥滨县运城汽车中介公司租赁一台白色北京现代牌索纳塔八小型轿车。2015年9月7日,王庆录将其租赁的轿车开至佳木斯市,找到被害人李某(男,37岁),向其隐瞒了该车系租来的事实,将车辆向李某质押借款人民币3万元,实际给付2.5万元。之后,王庆录将手机关机,一直躲避绥滨县某汽车中介公司的联系和寻找。同日,秦某等人在佳木斯市向阳区殡仪馆附近地下停车场找到该车,该车的GPS已被拆除。案发后,赃物被收缴并已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该涉案车辆在案发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8316元。经侦查,被告人王庆录于2016年10月26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抓获。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的,经过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抓捕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证实:2015年9月9日,绥滨县某汽车中介公司秦某报案称,2015年9月7日,桦川县拉拉街村居民王庆录持本人身份证在其经营的绥滨县某汽车中介公司将一辆现代索纳塔八代汽车以租车的名义骗走,现此车已被王庆录抵押在佳木斯市,汽车价值10万元。绥滨县公安局于2015年9月21日将王庆录上网通缉,2016年10月26日犯罪嫌疑人王庆录被建三江农垦公安局胜利公安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2)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李某处扣押一台白色索纳塔八代车返还秦某。(3)公安机关情况说明:绥滨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两次联系李某,李某电话接通但不与侦查人员见面。(4)汽车租赁合同:甲方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乙方王庆录,租车标的索八一辆,车牌号X,期限从2015年9月4日15:00时至2015年9月7日15:00时,租费900元,交押金2000元。证人李某的证言:我认识桦川县居民王庆录,半年前王庆录在我这借了七千块钱,2015年9月7日中午王庆录把一辆北京现代牌索纳塔八代汽车开到我这来,用这台车抵押拿走了三万多块钱,把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同给我了。被害人秦某的陈述:我是开汽车租赁公司的,2015年9月4日下午3点,有一个叫王庆录的去我那租一台现代索纳塔八,租期三天,一天300元,算上押金2000元一共给我2900元,他告诉我去佳木斯送孩子上学,在9月6日晚上,我车上的GPS定位被恶意摘除了,我是9月7日上午发现的,然后我就给王庆录打电话,他电话关机了。我通过手机软件发现GPS最后显示的地点在佳木斯市向阳区殡仪馆门口,然后我们就去佳木斯找车,在GPS显示地点附近的一个地下停车场里发现了我的车,发现时车的电源就已经被断了,然后我就到桥南派出所报案了,当时派出所带我去地下停车场去看车,然后调监控,这时一个人去找我,他叫李某,说车是他放地下停车场的,是王庆录抵押给他的。绥滨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98316.00元。辨认笔录:经被害人秦某辨认,9号照片就是2015年9月4日租赁其现代索纳塔八代汽车的人。6、被告人王庆录的供述及辩解:(1)我在桦川欠下两份共计5万元钱的高利贷,其中一个姓曲的男的逼我还钱,还打我,我没办法了,姓曲的男子说让我整点钱还给他,我到鹤岗市绥滨县一家中介租车公司,公司的名字我不记得了,车卖了5万元钱,卖车所得的5万元钱我还给姓曲的2.5万元,还给另一个姓张的放高利贷的男子2.5万元,还完钱,我知道租车公司肯定会报警找我,我就离开桦川县了,到现在我一直在外面打工干活。我知道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2)2015年8、9月份,我通过114电话查询到绥滨县有家租车公司有车向外出租,我在114查询到这家公司的电话号码,我就给这个公司打电话问有没有车租,对方就告诉我有索八,300元钱一天,我说行,第二天我就坐客车从桦川县去了绥滨县。在租赁公司签的租车合同,租金300元一天,租期三天,押金2000元,我交了2900元之后就把车开走了。我没有办法还钱,我就想租个车抵押出去把高利贷还上。我选择去绥滨租车因为绥滨离我家远,不熟悉我,在绥滨租车我再把车抵押,租车公司不容易找到我,也不容易找到车。我这三四年总共欠了能有五、六十万元钱。(3)我把车开到佳木斯后将车抵押给李某了。抵押了三万块钱,当时说好两个月之后把车赎回来。我没去赎过。以前我不想说抵押给谁了,不想连累别人。我租车后的第三天我就把手机关机了。(4)我不知道什么叫GPS,我也不知道是谁把车上的GPS卸下来的。抵押给李某的3万元钱全都让我还债了。(5)我把车抵押给李某的当天对李某说车是我借来的,过了十来天李某管我要钱时我说车是我租的。将车抵押给李某时我将车辆行驶证交给李某了,留没留身份证复印件我忘了。(6)我在李某那借了3万元,他给了我25000元,那5000元是利息。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庆录向绥滨县运城汽车中介公司隐瞒租赁汽车的真实意图,与绥滨县运城汽车中介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汽车后又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将租来的汽车质押给他人骗取借款后逃匿,其前后行为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二者系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按车辆价值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庆录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应确定为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虽然自愿认罪,但犯罪后多次供述不一致,当庭不能如实供述租车的真实目的,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庆录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宫 赫审 判 员  段玉升人民陪审员  郑俊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