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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郝晓彦与被告程虎东、程怀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晓彦,程虎东,程怀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839号原告:郝晓彦,男,汉族。被告:程虎东,男,汉族。被告:程怀有,男,汉族。原告郝晓彦与被告程虎东、程怀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郝晓彦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晓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缴纳775元,由原告郝晓彦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金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玉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