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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朱同能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区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同能,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区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1035号原告:朱同能,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建萍(系原告妻子),女,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峰,淮安市淮安区季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区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螺蛳街村综合楼。负责人:耿龙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流,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发,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同能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淮安区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朱同能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同能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同能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可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