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1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金斌申请执行刘成、刘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斌,刘成,刘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1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斌。被执行人刘成。被执行人刘芳。本院在执行刘金斌申请执行刘成、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金斌于2017年5月9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1)延长民初字第003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刘成于2011年12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刘金斌借款30000元;被执行人刘成于2012年12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刘金斌借款50000元;被执行人刘成于2013年12月31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刘金斌借款50000元;被执行人刘芳对被执行人刘成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责任。本院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刘成、刘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成、刘芳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11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刘成于2017年5月11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刘金斌借款13万元;(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刘金斌自愿放弃,不再追偿;(三)被执行人刘成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及执行申请费300元。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1)延长民初字第003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周驰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党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