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2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福与被告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福,李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06民初2595号原告:王文福,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人民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涛,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进,男,196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州区黄龙镇新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6904271875原告王文福与被告李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文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进偿还借款2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李进经人介绍以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王文福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3分,期限为6个月。借款期满后,李进未能还款,多次向原告出具借据、欠条及借款合同,但仍未能还本付息。王文福多次索款无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被告李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6月13日,李进经人介绍以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王文福借款20万元,并向王文福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文福现金20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6千元,按月结息,2011年12月13日前一次性付清借款本息。”借据上还有妻子、儿子均在借据上签字。借款期满后,李进未能还款,又在2012年11月、2014年4月等多次向王文福出具多份借条、欠条及借据等,承诺按期还款。王文福多次索要无果,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王文福与被告李进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有当事人陈述、借条、欠条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李进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是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王文福诉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进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文福的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1年6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李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4517010400036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小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邵泽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