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122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黄宗扬、黄颂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宗扬,黄颂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201号申请执行人:黄宗扬,男,1990年2月1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荔浦县。委托代理人:钟雄秋,广西桢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颂琴,女,1981年11月28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本院在执行黄宗扬与黄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黄颂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颂琴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