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终3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唐成英、智嘉通讯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成英,智嘉通讯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39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成英,女,汉族,1966年1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委托代理人:庞后国,男,汉族,1966年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智嘉通讯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朗贝村。法定代表人:张锡帆。上诉人唐成英因与被上诉人智嘉通讯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6)粤1973民初14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成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法院准许其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成英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成英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唐成英承担,唐成英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退回5元给唐成英。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春华审判员 魏 术审判员 王 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增荣李笑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