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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执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赵艳红与陈光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艳红,陈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3执1417号申请执行人:赵艳红,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执行人:陈光荣,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艳红与被执行人陈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光荣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223执14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白秀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白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