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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3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与河北东山冶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河北东山冶金工业有限公司,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河北东山冶金工业有限公司,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河北东山冶金工业有限公司,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河北东山冶金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2民初3445号原告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维勇,总经理。被告河北东山冶金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更庆,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东山冶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东山冶金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3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凤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飞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