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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3民初10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黎与白元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黎,白元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1030-1号原告:王黎,男,汉族,1956年9月9日。被告:白元魁,男,汉族,1965年1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黎诉被告白元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白元魁名下存款人民币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王黎所有的吉x号小型轿车车籍;二、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郭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迟春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