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骆传春与李长海民间借贷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9执320号骆传春:申请执行人骆传春与被执行人李长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白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9民初856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长海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骆传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长海支付1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长海于2017年5月3日将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9执320号(执行案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5月11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