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彭彦杰与赵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彦杰,赵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582民初598号原告彭彦杰,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沙河市。被告赵峰,男,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原告彭彦杰与被告赵峰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赵峰于2017年5月11日支付原告彭彦杰人民币6000元,剩余8242元于2017年5月12日归还。如有逾期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无其他争执。案件受理费78元,由原告彭彦杰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英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