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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94执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铁力市瑞雪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春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山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力市瑞雪农资有限公司,朱春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桃山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94执保3号原告铁力市瑞雪农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艳。被告朱春发。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力市瑞雪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春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铁力市瑞雪农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黑龙江省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桃山信用社账户存款10000.00元,并提供现金3000.00元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铁力市瑞雪农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在黑龙江省铁力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桃山信用社账户存款10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雪伟审判员  刘万国审判员  戴岸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