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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曾美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曾美虹,曾俊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2840号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60号财富广场F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20166。法定代表人:谷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如斯,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委托代理人:李麟燕,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被执行人:曾美虹,女,汉族,1984年12月23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曾俊星,男,汉族,1980年6月20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曾美虹、曾俊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沪0115民初24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美虹、曾俊星偿还借款7485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曾美虹、曾俊星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曾美虹、曾俊星尚欠申请执行人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74850元及利息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曾美虹所有的闽C×××××在(2015)德执字第236号案中被本院依法查封,现下落不明暂未扣押。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炜杰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