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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执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葛建忠与虞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建忠,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2执2809号申请执行人:葛建忠,男,汉族,1969年11月9日生,住南通市开发区。被执行人:虞华,女,汉族,1976年2月6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葛建忠与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山民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葛建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自动履行5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山民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倪晓冬代理审判员  葛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