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执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葛建忠与虞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建忠,虞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2执2809号申请执行人:葛建忠,男,汉族,1969年11月9日生,住南通市开发区。被执行人:虞华,女,汉族,1976年2月6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葛建忠与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通山民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葛建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自动履行5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山民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倪晓冬代理审判员 葛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