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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3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兆兴与李国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兴,李国侠,张兆兴,李国侠,张兆兴,李国侠,张兆兴,李国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3285号原告:张兆兴,男,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李国侠,女,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张兆兴与被告李国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张兆兴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得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兆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0元,减半收取36.00元由张兆兴负担,返还张兆兴案件受理费36.00元及邮寄费112.00元。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竞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