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07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春喜与赵德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南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喜,赵德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桦南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黑75**民初38号原告:王春喜,男。被告:赵德宏,男。原告王春喜与被告赵德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立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藏博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