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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12执2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哈密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密市晋太冶炼铸造有限责任公司、郜建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密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哈密市晋太冶炼铸造有限责任公司,郜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2执2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哈密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法定代表人:陈贵民。被执行人:哈密市晋太冶炼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法定代表人:郜建军。被执行人:郜建军,男,汉族,住所地哈密市。申请执行人哈密宝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兵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密市晋太冶炼铸造有限责任公司、郜建军,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34179780.1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于2016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经查明因被执行人哈密市晋太冶炼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环保不达标、产能不达标于2013年3月被强制性停产且公司土地系租赁物,尚欠出租人租金、厂房未办理相关房产手续、公司股权质押给红星金融公司(原哈密银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此厂房设备资产不具有评估变现价值;经本院查封该公司车辆,变卖部分车辆后,其他车辆车限长,长期未年检,也不具有评估变现价值,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郜建军其妻子籍俊丽位于XX路房产已抵押给红星金融公司,郜建军名下位于哈密市XX区商铺已抵押给工行哈密分行,由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郜建军持有的哈密屹利煤化工有限公司壹个亿的股权已被多家法院依法冻结,哈密屹利煤化工有限公司长年亏损,环保不达标被行政部门责令停产整顿,且设备厂房抵押给他人,不具有评估、变现价值;郜建军名下无存款信息其名下一辆桑塔纳轿车报废无评估变现价值,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兵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34179780.15元,已兑现金额为2万元,申请执行人的剩余执行案款金额为34159780.15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备履行义务的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刁      杰审 判 员 马   占   文代理审判员 阿巴拜科日·伊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褚   晓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