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破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5-11
案件名称
毛思洪、云和县丽华工艺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思洪,云和县丽华工艺厂,吴为军,浦城县华隆化工有限公司,沈海鸿,毛裕明,季惠珍,云和县金山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5破申1号申请人:毛思洪,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申请人:云和县丽华工艺厂,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凤凰山街道新华街254号。投资者:毛华英,系该厂负责人。申请人:吴为军,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申请人:浦城县华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五里塘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270528092XW。法定代表人:陈照荣,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沈海鸿,男,193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蒋李文,女,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系申请人沈海鸿之妻。申请人:毛裕明,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委托代理人:沈萍萍,女,198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系申请人妹夫。申请人:季惠珍,女,193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委托代理人:沈萍萍,女,198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系申请人之女。被申请人:云和县金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凤凰山街道解放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70476528X7。法定代表人:赵卢明,系该公司负责人。2017年4月7日,申请人毛思洪、云和县丽华工艺厂、吴为军、浦城县华隆化工有限公司、沈海鸿、毛裕明、季惠珍,以云和县金山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云和县金山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通知云和县金山实业有限公司。云和县金山实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查明,申请人毛思洪等人对云和县金山实业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共计3807180元。云和县金山实业有限公司坐落于浙江省云和县凤凰山街道解放西路6号,该公司于1997年1月3日在云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12000000元,其中赵卢明出资9600000元,占股权比例80%?,叶丽香出资2400000元,占股权比例20%?。经营范围为木制品、木制玩具、工艺品的加工、生产、销售。截止2017年3月30日,云和县金山实业有限公司总资产2497493.32元,总负债10494690.72元。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云和县金山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云和县凤凰山街道解放西路6号,故本院具有管辖权。申请人毛思洪等7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由本院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其对被申请人依法享有相应的债权。被申请人云和县金山实业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属于破产适格主体。云和县金山实业有限公司长期亏损,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因此,申请人毛思洪等人向本院提出云和县金山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毛思洪、云和县丽华工艺厂、吴为军、浦城县华隆化工有限公司、沈海鸿、毛裕明、季惠珍对被申请人云和县金山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廖月秋代理审判员 王 靖代理审判员 张俊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叶雨露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PAGE?4??SHAPE*MERGEFORMAT?????PAGE?3??SHAPE*MERGEFORMA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