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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3执18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曹福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曹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18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罗源县。被执行人曹福,男,195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依安县。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曹福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罚金未缴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23刑初5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曹福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也无其房产登记信息。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曹福还在监狱服刑中,执行期限内无法履行完毕,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180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尤 江执行员  游晴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