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查金生、李彬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查金生,李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查金生,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彬,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再审申请人查金生因与被申请人李彬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蚌民二终字第00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查金生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在认定被申请人工资发放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以被申请人编造的证据进行违法判决,判令申请人给付物管人员工资35300元,系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中的(一)、(二)项,改判维持一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甲方李彬以淮海教育交流中心的名义与乙方查金生的新世纪高考复读学校于2010年11月13日签订《联合办学合作协议》,并在协议第一、三项双方均约定:“乙方承担35中发生的所有费用。”且在合同第三项明确注明所有费用中包含物业费。李彬为了证明先予垫付的物业服务人员工资,向法庭提交了8份由物管人员签名的《后勤物业管理人员工资表(2010年12月-2011年7月》,并申请了物管服务人员中的张凤云、王怀庆出庭作证。查金生称《后勤物业管理人员工资表》系编造,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二审改判查金生承担三十五中聘用的三名物管服务人员工资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查金生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林荣卫审判员 朱怀甫审判员 魏常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