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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302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巴楚县万帮农机有限公司与马志红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舒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楚县万帮农机有限公司,马志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302民初294号原告:巴楚县万帮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法定代表人:郭九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莲,女,1981年11月24日出生,住巴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婷婷,女,1986年8月29日出生,住巴楚县。被告:马志红,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五十三团。原告巴楚县万帮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志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巴楚县万帮农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巴楚县万帮农机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巴楚县万帮农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楚县万帮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1元(原告巴楚县万帮农机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巴楚县万帮农机有限公司负担1931元。审判员  鲁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兴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