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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春晖支行与魏巍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春晖支行,魏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82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春晖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负责人:杨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魏巍,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04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魏巍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魏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巍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925008.5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鲁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