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321号申请执行人李七生、李华冰、李田英、李田玲、兰玉新与被执行人李谋喜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9执321号申请执行人:李七生,男,1959年4月29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李华冰,男,1987年2月28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李田英,女,1982年8月24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李田玲,女,1985年6月6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兰玉新,男,1928年5月12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谋喜,男,1967年11月3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居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七生、李华冰、李田英、李田玲、兰玉新与被执行人李谋喜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刑初3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李谋喜已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9刑初3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