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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1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蒲江支行与李永江、苟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李永江,苟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181号。负责人:刘应泽,行长。被执行人:李永江,男,汉族,1988年7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被执行人:苟熙,女,汉族,1987年4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蒲江民初1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支行申请执行李永江、苟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永江、苟熙所有位于蒲江县鹤山镇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拥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舒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