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永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顾永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695号原告:南京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52071480P,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205号。法定代表人:樊来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明,1972年6月11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告:顾永奇,1981年3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顾永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南京伟联���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公告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应当按照规定足额缴纳诉讼费,未足额缴纳的,依法应按照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伟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贵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