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2执3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智敏与何峰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智敏,何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3411号申请执行人李智敏。被执行人何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67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何峰的存款、收入1625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雅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