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2执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叶会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叶会莲,刘岗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2执16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所在地吉水县城龙华中大道187号。法定代表人周建民,行长。被执行人叶会莲,女,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刘岗岚,男,1973年2月2日出生,住吉水县。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申请执行叶会莲、刘岗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被执行人叶会莲、刘岗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县支行案款79999.7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承担执行费1100元。本院尚未执行到位,现因被执行人叶会莲、刘岗岚暂无履行能力,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822执16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黄卫华审判员 刘春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