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253号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对原告董地生、董钧仪与被告田晓东、郭冬杰、南阳宁远物流有限公司、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1324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324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董地生十级伤残,为23395.48元(10853元/年×20年×10%);”补正为“原告董地生十级伤残,为21706元(10853元/年×20年×10%);”“上述原告董地生的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共计43323.61元,原告董钧仪的护理费、交通费,共计438.04元,共计43761.65元,”补正为“上述原告董地生的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1634.13元,原告董钧仪的护理费、交通费,共计438.04元,共计42072.17元,”“限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董地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损失共计52488.85元;”补正为“限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董地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财产损失共计52169.37元;”。审 判 长 杨正武审 判 员 王彦伟人民陪审员 张旭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腾蛟 关注公众号“”